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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4, 2024 1:41:37 GMT -7
会福利的规范性条款的有效性,法学界存在分歧 。 有人认为这项收费 是合法的,因为 它不是 旨在为工会系统提供资金的福利捐款,而是专门针对属于专业类别的公司员工的捐款。 另一方面,有人认为,规定 社会福利及其由公司提供资金的规范性条款 是违宪的,因为 理论上该部分的目的是为整个类别的雇员提供援助福利,而这强加了它违反了 联邦宪法(CF)所保障的自由 工会 结社原则,并且非常接近于制定强制性工会缴款,而这已不再得到法律体系的支持。 应该指出的是,援助金不能通过集体规则设立,迫使非附属雇员承担这笔金额,这在法理上是完全和平的。 关于仅向会员提供社会福利的条款类别;为附属公 电报号码数据 司制定更优惠或排他性的条件;并将 非贡献者排除在商定标准之外,它们与 工人加入或离开专业工会的个人自由相冲突,条款因公然违宪而无效。 这是因为 现行的工会统一宪法模式(《工会联合会》第 8 条第 II [6]条)规定, 该类别的所有 成员都必须由各自领土上存在的唯一工会代表(第 8 条第 III 条)。 [7],CF)。 集体谈判中制定的规则对于公司和以正式规范性文书的工会为代表的专业类别的所有成员都是强制性的,因为集体公约和集体协议具有规范性效力。 从这个意义上说,传统规范适用于个人雇佣关系,雇员不一定是签署协议的工会成员。 雇员只要成为 相应专业类别的成员就 足以享有协商集体规范中规定的福利的权利,因为这 确保了自由的专业或工会协会,并开始自愿为这种代表做出贡献。 除此之外,毫无疑问,取消非关联雇员集体规范中规定的权利也明显违反了《 联邦宪法》第 5 条第 I [8] 规定的 平等原则,因为这意味着给予歧视性的待遇。这些员工与同事的待遇。 实行差别化制度的目的是诱导和强迫工人强制加入工会,这违反了工会成员自由的宪法规定,由此产生了工人与工会的联系必须来自工会意志的明确表达的理想。该类别的成员,由于对其对基础及其社会职能的承诺的合法承认而加入该实体,这是工会合法性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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